五、规范房地产市场价格行为
(十三)保障性住房严格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经济适用房价格由物价、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审核成本,报当地政府批准。落实经济适用房行政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免收政策,控制经济适用房开发经营成本。
(十四)全面实行商品房价格一房一价明码标价。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预售商品房前应向当地物价部门申报实际销售价格,经物价部门备案后向社会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一房一价明码标价公开销售。申报价格超过政府房价调控目标的,物价部门要审核开发经营成本。
(十五)加强住房价格监管,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对违反规定擅自制定经济适用房价格,不履行房价申报或不按申报价格销售,对捂盘惜售、囤积房源、散布虚假涨价信息等行为,物价、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严肃查处。
六、加强房地产用地管理
(十六)严格审查土地市场准入资格和资金来源。要落实国务院关于“参加土地竞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说明资金来源并提供相应证明”的政策精神。土地竞买人在受让土地6个月内,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格的,收回其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严肃查处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的行为。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保障性住房用地利用和已供房地产用地闲置情况排查工作。对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身原因闲置1年以上不满2年的,必须征收闲置费;闲置2年以上的,收回土地使用权。要依法查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达不到25%以上的(不含土地价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土地及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项目。
(十七)加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按照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负责组织实施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要依法、按程序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各县(区、市)政府要统筹兼顾公共利益和被征收人的利益,既要确保公共利益得以实现,又要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七、强化信息交流与舆论引导
(十八)加快建设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要将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在人力、物力、财力上予以保障。各县(区、市)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在2011年底前实现与市级联网,2012年6月底前完成个人住房信息系统数据整合及纸质档案数字化工作,在2013年底前完成与省级个人住房信息系统的联网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