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


  (八)加强保障性住房管理。各县(区、市)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保障性住房的准入、退出机制,加强保障性住房租(售)后监管。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购买5年内(含5年)不得上市交易,5年之后确需出售的,可由政府回购或按照有关规定,补齐差价款后出售。

  三、增加住房有效供给

  (九)增加住房用地供应。各县(区、市)要按照“十二五”住房建设规划确定住房建设用地总量。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供应要做到应保尽保,在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中明确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指标,并落实到具体地块。2011年的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总量原则上不得低于前2年年均实际供应量。对未完成年度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供应任务,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供应总量未达到住房用地供应总量70%的县(区、市),下一年度按上年度未建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量核减用地指标。

  (十)切实改善住房供应。各县(区、市)要抓紧组织编制并向社会公布2011年住房建设计划,明确中小套型住房供应面积和套数、占住房供应总量的比例等内容。建立中小套型商品住房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快速通道,加快项目建设速度。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建设项目,要严格控制商品住房的套型比例;确保将国家“城市新审批、新开工的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的规定落到实处。

  四、合理引导住房需求

  (十一)落实相关政策,严查违规行为。要落实国务院关于“个人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统一按其销售收入全额征税”和“对贷款购买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的精神。要加强对重点商品房销(预)售价高、涨幅快、群众举报多和社会反映强烈的房地产项目进行相关的稽查,严肃查处违规行为”

  (十二)培育住房理性消费。住房价格较高、上涨过快的县(区、市),要适时出台住房限购措施。要落实国务院关于“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能够提供当地一定年限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一定年限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要暂停在本行政区域内向其售房”的要求。采取限购措施的县(区、市)要加强对购房人资格审核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