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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

  二、加大住房保障工作力度

  (四)确保2011年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全面完成。省政府确定2011年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为:开工建设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城市棚户区改造等各类保障性住房共1.87万套、110.8万平方米,投资24.24亿元。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家庭努力实现应保尽保。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要开辟绿色通道,加快办理保障性住房项目用地、环评、立项等建设手续,确保所有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在今年7月底前全部开工建设。

  (五)实现廉租住房保障全覆盖。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大廉租住房建设力度,到2011年底实现实物配租率达到80%以上的目标。要严格执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全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通知》(晋政发〔2008〕2号)中关于在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配建廉租住房的规定,多方筹集廉租住房的房源,由各县(区、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统一组织建设并分配使用。要严格规范中央补助廉租专项资金的使用,积极筹措廉租住房建设资金,将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资金及时发放到符合条件的租赁户手中;从2011年3月起建立廉租住房资金筹集月报制度,由各县(区、市)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房管)局每月向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报送,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汇总后分别向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报送。

  (六)稳步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各县(区、市)要加大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模,加大政府投资力度,增加公共租赁住房供应。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采用行政划拨方式供应。要健全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与供应机制,运用土地供应、投资补助、财政贴息或注入资本金、规费减免等政策措施,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同时,要合理确定租金水平,吸引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积极推动国有企业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引导开发区、工业园区建设公共租赁住房,解决中等偏下收入群体、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需求。鼓励金融机构发放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运营中长期贷款。

  (七)严格执行保障性住房各项优惠政策。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要切实落实好国家和省关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供应、资金筹集和税费减免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不得在执行优惠政策时,增加额外的限定条件。严禁以保障性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方式,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在资金筹措中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不得低于20%。不得以任何理由对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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