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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

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
(市政发〔2011〕28号)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精神,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与稳定住房价格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强化政府责任

  (一)明确调控目标,落实政府责任。根据全市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居民住房支付能力等,原则上确定2011年度我市新建住房价格涨幅控制在本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之内。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成立由县(区、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县(区、市)长任副组长,发改、财政、规划、国土、住房城乡建设、物价、环保、人行、监察等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稳定住房价格工作领导组,切实承担起住房保障和稳定住房价格的责任,确保当地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目标任务的完成,将住房价格控制在合理水平。介休市人民政府要单独确定本市年度住房价格控制目标,于2011年3月20日前向社会公布并报市政府备案。

  (二)强化住房保障和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考核评价。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区、市)住房保障和稳定住房价格工作进行年中检查和年终考核评价,考核结果向全市通报。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本地区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落实情况、保障性住房建设目标完成情况、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筹集情况〔含县(区、市)财政预算安排廉租住房建设专项、财政预算外有关专项、土地出让净收益不得低于20%、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行政事业性收费等〕和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情况等。

  (三)建立约谈、问责机制。建立住房保障和稳定住房价格约谈问责机制。对未如期确定并公布本地区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未完成本地区新建住房价格控制和保障性住房建设等目标任务的,县(区、市)人民政府要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专题报告。对于新建住房价格上涨过快、保障性住房建设进度缓慢的,市人民政府对县(区、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进行约谈。市监察、市住房城乡建设、市物价等部门视情况,根据有关规定启动问责程序。同时,将执行国家相关政策不到位、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滞后等纳入约谈问责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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