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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中市防雷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防雷安全教育、防雷安全责任制、防雷安全措施、雷击事故报告等工作制度的落实情况。

  (二)防御雷击的技术措施。

  (三)已建(在用)防雷装置是否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

  (四)新(改、扩)建项目防雷装置是否依法报请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五)在建防雷装置跟踪检测、新建成防雷装置竣工检测验收和已投入使用的防雷装置定期检测结果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六)安装使用的防雷产品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是否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等。

  (七)防雷工程的设计、施工企业是否依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资质(具备相应资质的省外企业是否按照规定进行备案),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的人员是否依法取得资格并持证上岗。

  六、专项整治方式
  采取单位、系统和行业自查自整,县(区、市)组织全面排查整治,省、市联合检查的方式进行。

  (一)系统和单位自查自整

  各系统、各单位要按照国家及省有关防雷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防雷技术规范或标准、行业标准和本次专项检查的内容等要求,对本单位防雷安全工作进行全面对照检查,对存在的问题采取及时的整改措施。

  依法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未安装的,要及时落实资金、人员,设计安装,并报请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验收;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要主动停工补办审核程序;防雷装置竣工后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要主动停止使用,报请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现场验收合格后再投入使用;擅自变动、损毁防雷装置的,要立即无条件恢复;无防雷装置设计、施工资质私自从事设计、安装业务的单位,要主动向当地防雷主管机构如实报告,凡不如实报告的,一经检查发现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县级全面排查

  在各单位自查自整的基础上,县级防雷主管机构要联合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内重点行业和领域的所有单位,不论规模大小,不论隶属关系,进行无一遗漏的排查,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晋中市城区、榆次区和晋中开发区范围内的排查工作由晋中市防雷主管机构负责)

  对拒绝接受法定防雷检测单位对防雷装置依法实施检测的、依法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未安装的、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防雷装置竣工后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隐瞒不报或者不配合调查和鉴定雷电灾害的、使用不符合要求的防雷装置或者产品的、无资质从事防雷装置设计、施工或者超出资质等级从事防雷相关业务的情况,依据上述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款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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