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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中村”改造的补充意见

  居民居住安置用地在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时,需按土地实际拍卖成交价格3%和2%的比例向市政府缴纳土地出让金和必要的成本费;居民生活保障用地需按实际拍卖成交价格8%和2%的比例向市政府缴纳土地出让金和必要的成本费,其余部分全部拨付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土地补偿、安置补助及生活保障、基础设施配套。

  纳入政府储备的土地,按规定缴纳各项费用。

  (九)鼓励“城中村”按照市场化的模式进行改造,将居民居住安置用地和生活保障用地统一规划、统一拍卖,由有相应资质和实力的开发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依法参与“城中村”的改造和建设。

  (十)鼓励相邻的“城中村”进行统一规划、统一配套、联片改造建设,以集约利用土地,节约配套资金,降低改造成本。

  (十一)“城中村”改造范围内,所建住宅、非住宅经登记、核发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后,可进入房地产市场进行交易。

  三、规费减免及相关优惠政策

  (十二)根据“城中村”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红线宽度20米以上(含)的主次干道,占地、征收和补偿安置由村集体负责,由政府投资建设。红线宽度20米以下的道路由“城中村”改造主体投资建设。

  (十三)“城中村”改造项目中,用于居民居住安置的,免收市及以下所有行政事业性规费和各类基金、保证金;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设施、公建设施,免收城市配套费。居民生活保障用地范围内属于村集体经营的建设项目,配套费由市直相关部门减半收取;属于商业开发项目的,配套费由市直相关部门全额收取,用于辖区内的公共项目的配套建设。

  (十四)“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土地、房屋征收以及补偿安置按国家、省、市征收和补偿安置等相关规定执行。具体补偿办法及结算价格由榆次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条例和村具体情况制定,随改造计划报市政府一并审批。

  (十五)对于已给予合理补偿或安置,但家庭难以支付差价款,或个别需要照顾的困难居民,榆次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应给予特殊的照顾,帮助他们解决困难;对于已给予合理补偿与安置,本人也有条件、有能力支付差价款,但仍不顾大局,为“城中村”改造设置障碍,拒不搬迁的,应依法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予以解决。

  (十六)村集体和有关经济实体可先行筹集安置费,由财政专户监管,用于“城中村”征地安置,获得土地出让权后,交纳土地出让金时,安置费可作为土地出让成本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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