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中村”改造的补充意见
(市政发〔2011〕37号)
榆次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加快“城中村”改造步伐,2008年3月,市政府下发了《
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晋中市城区“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市政发〔2008〕20号),使“城中村”改造步入良性发展轨道。为整合城市要素,完善城市功能,更好地发挥政府、集体、村民的积极性,加快同城化步伐,实现城镇化率先发展目标,经研究,制定以下补充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城中村”改造必须按照“政府规划、乡(镇)村实施、拆建同步、整体提升”的原则,积极有序规范予以推进。
(二)“城中村”改造工作由榆次区人民政府和晋中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按属地管理原则,具体组织实施,力争用5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市城区“城中村”改造任务。
(三)“城中村”改造原则上通过拆迁旧村进行建设,以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四)“城中村”改造以村为主,允许改造的农村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共同组建新的经济实体或依法共同合作开发建设。
(五)“城中村”改造建设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服从城市规划规范要求,要为提高城市品位、完善城市服务功能、创优城市环境创造条件。“城中村”改造规划方案经市规划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土地政策
(六)“城中村”改造应将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然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土地出让。“城中村”改造项目用地纳入全市土地年度供应计划管理,报经市政府审批。
(七)为妥善解决居民(原村民,下同)的居住和生活保障问题,在编制“城中村”改造规划时,按人均80平方米的标准,分别留出居民居住安置用地和生活保障用地(根据被改造村的土地情况,也可规划为保障居民生活的经营性房产等)。剩余的土地经依法征收作为政府储备土地,用于城市建设。人均实际用地不足两个80平方米的,按现有实际用地数量确定,不再进行调剂。
(八)居民居住安置用地和居民生活保障用地,按照规划用途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