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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重大动物疫病疫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七章 疫苗使用及报废

  第二十一条 各区(市)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畜牧检疫片区站(乡镇畜牧兽医站)和预防接种单位要提高疫苗使用效率,避免疫苗人为浪费。

  各区(市)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畜牧检疫片区站(乡镇畜牧兽医站)和预防接种单位在发放和使用疫苗前,应核对并登记疫苗品名、生产单位、批准文号、产品批号、出厂日期、有效日期、包装质量等情况。

  各畜牧检疫片区站(乡镇畜牧兽医站)和预防接种单位要建立和健全规范的免疫档案,做好疫苗使用的记录。

  第二十二条 各区(市)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将疫苗的有效、规范使用纳入对乡镇和村级动物防疫人员动物防疫工作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并与乡镇和村级动物防疫人员的劳动报酬挂钩。要严格核查乡镇和村级动物防疫人员疫苗使用数量和免疫动物数量,杜绝疫苗浪费,将疫苗使用率和动物防疫成效一并考核,奖惩兑现。

  第二十三条 各区(市)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科学计划,合理安排,尽量减少疫苗的损失、浪费,如因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疫苗报废的,须经同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核准,报同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并报市动物防疫监督总站备案方可报废处理。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报废动物强制免疫疫苗。各区(市)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畜牧检疫片区站(乡镇畜牧兽医站)应填写疫苗报废处理凭证并登记实物账。疫苗报废处理凭证的内容包括疫苗品名、生产企业、产品批号、产品规格、出厂日期、有效日期、疫苗数量、报废原因、报废处理方式、报废处理人和负责人签字等。

  第二十四条 对报废处理的疫苗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销毁处理。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行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直接责任人和领导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疫苗温控要求运输和保管疫苗,造成疫苗失效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疫苗接收、发放记录记载的;

  (三)对应免未免造成疫苗浪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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