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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重大动物疫病疫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畜牧检疫片区站(乡镇畜牧兽医站),应严格按照疫苗温控保管要求储存疫苗,不得发放和使用失效或超过有效期的疫苗。

  第十三条 畜牧检疫片区站(乡镇畜牧兽医站)和预防接种单位在疫苗使用过程中应用保温箱(盒)保存疫苗,并严格按疫苗的使用说明书操作。

第六章 疫苗接收及发放

  第十四条 各区(市)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收疫苗时,应查验并记录疫苗的冷藏运输温度、生产厂家、品种、数量、产品批号、有效期、包装质量等。疫苗验收合格后,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在二个工作日内将签收的调拨单交市动物防疫监督总站

  第十五条 疫苗供货企业的疫苗调拨单应一式三联,其中:各区(市)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一联,市动物防疫监督总站一联,疫苗供货企业一联。各区(市)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内部的疫苗调拨单应一式二联,各区(市)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一联,畜牧检疫片区站(乡镇畜牧兽医站)一联。

  第十六条 各区(市)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向辖区内畜牧检疫片区站(乡镇畜牧兽医站)或预防接种单位发放疫苗时,应出具调拨单,疫苗领取人应验收并签字。疫苗发放单位凭已签收的调拨单作为出库凭证,同时登记疫苗实物台账。

  第十七条 疫苗接收单位凭已签收的上级疫苗发放单位或疫苗供应企业的调拨单作为入库凭证,当日据实登记实物台账。

  第十八条 动物防疫人员在畜牧检疫片区站(乡镇畜牧兽医站)领取疫苗时,应办理出库签收手续;畜牧检疫片区站(乡镇畜牧兽医站)凭已签收的调拨单作为出库凭证,同时登记疫苗实物台账。

  第十九条 各区(市)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畜牧检疫片区站(乡镇畜牧兽医站)应当在每月末对库存的疫苗进行盘存,填制疫苗盘存表,做到帐物相符;年底分别向上级疫苗调入管理单位和辖区内各疫苗调出使用单位进行账目核对,做到上下帐目清晰一致。

  第二十条 各区(市)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畜牧检疫片区站(乡镇畜牧兽医站)和预防接种单位各种记录档案应当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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