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重大动物疫病疫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农牧〔2009〕25号)
各区(市)县农村发展(城乡一体化)局(统筹委),金牛区商务局,高新区经发局,直属相关单位,机关有关处室: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重大动物疫病疫苗规范化管理和监督,提高疫苗使用率,根据国务院《
兽药管理条例》、农业部《
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和省畜牧食品局《重大动物疫病疫苗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成都市实际,市农委制定了《成都市重大动物疫病疫苗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成都市重大动物疫病疫苗管理暂行办法
二○○九年七月十六日
成都市重大动物疫病疫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大动物疫病疫苗的管理,确保疫苗按时采购、按时发放、按时全覆盖免疫,确保疫苗数据准确、不虚报、不漏报,确保疫苗分配合理、不积压、不浪费。根据国务院《
兽药管理条例》、农业部《
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四川省《重大动物疫病疫苗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疫苗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动物疫病疫苗(以下简称疫苗),是指中央、省、市、区(市)县财政预算安排采购并以实物形式补助给畜禽养殖者的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和猪瘟疫苗、猪链球菌苗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兽医主管部门依照《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规定,组织的应急接种疫苗。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各级兽医主管部门、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畜牧检疫片区站(乡镇畜牧兽医站)和疫苗使用单位(含村级防疫员和受各区(市)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委托同意使用动物强制免疫疫苗按免疫程序自行组织免疫的饲养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