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社区回收站(点)的从业人员须经过培训学习,持证上岗。
第七条 不影响当地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排污设施完善,符合当地的环境保护要求。
第八条 社区回收站(点)至中转站至再生资源集散市场间配备相应的封闭式运输设备。
第九条 保证社区回收站(点)再生资源能及时运出,避免造成新的环境污染和火灾隐患,同时配备消防安全设施,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要求。
二、再生资源集散市场建设规范
根据网络体系整体功能配置要求,市场应由“五区一中心”构成,即:商品交易区、分拣加工区、仓储配送区、商品展示区、配套服务区和培训中心。
第十条 再生资源集散市场的设置应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当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的前提下,在交通便利、基础设施齐全的近郊地区选址。
第十一条 再生资源集散市场规划、设计及建设要符合环保、市容和消防安全等标准,设有隔离围墙,园区绿化,保持较好的外观环境。
第十二条 市场要完善集散、交易、储存、初加工、治污减排等功能,并与再生资源综合利用相配套。市场内加工区、交易区、仓储配送区与服务区、办公区分离,加工区与交易区配备相应的环保、安全等作业设施,集中治理废弃物排放,消除二次污染。
第十三条 市场的建设用地规模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城市规划要求和当地再生资源总量确定,集约用地。
第十四条 市场建设要符合环保部门环保评估及生产技术标准的资质认定,具备相关废弃物的处理资质。开展易污染废物拆解加工的市场内应铺设具有防止地面水、雨水及油类混入或渗透功能的硬化地面,处理设施周围应有油类或液体的截流、收集及油水分离的环保设施或措施。
第十五条 市场内各区域须符合以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