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露天开采矿山企业推广使用炸药混装车服务的通知
(市政发〔2011〕39号)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66号令,以下简称《条例》)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晋办发〔2008〕4号)精神,按照省公安厅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改革创新要求,全面总结推广我市灵石县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创新试点经验,进一步规范全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现将在全市露天开采矿山企业推广使用炸药混装车服务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全市民用爆炸物品管理面临的严峻形势
近年来,我市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品案件及非法爆炸物品引发的自燃、爆炸事故时有发生,2006年至2010年全市共收缴非法炸药130吨、硝酸铵42吨、雷管36.3万发,期间发生的5起因非法爆炸物品引发的自燃、爆炸案件(事故)造成51人死亡,给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虽然经过全市连续开展民爆物品专项整治行动,有效遏制了涉爆案件高发态势,但非法爆炸物品地下黑市场仍然没有得到彻底根除,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使用爆炸物品的现象仍然存在,当前全市民用爆炸物品管理面临的形势依然十分严峻。
二、灵石县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创新的主要经验
为彻底消除非法爆炸物品存在的地下黑市场,实施源头治理,排除由此带来的安全隐患,我市于2010年先后几次召开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创新座谈会和推进会议,并于2011年1月1日开始,在灵石县组织开展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创新试点工作。试点以大型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灵石县天聚鑫源煤业有限公司露天煤矿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为重点,推广使用炸药现场混装车混装散装炸药实施爆破作业模式为载体,实现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为根本目标,取得了明显成效和可资借鉴推广的经验。一是有利于公安机关打击非法爆炸物品违法犯罪,对实施源头治理必将起到积极作用。实行炸药混装车现场混装、使用散装炸药实施爆破作业,这一模式将会满足企业在组织爆破作业施工中民用爆炸物品的实际需求,有利于解决常规爆破作业中,因露天煤矿民用爆炸物品用量核定不能满足企业合法生产实际需求这一突出问题,对遏制企业因批供量不足可能引发非法私制、购买、使用非法炸药问题的出现,杜绝非法炸药市场的存在,将会发挥重要作用。二是有利于解决民用爆炸物品运输环节的安全问题。炸药混装车在运输途中,原材料全部处于分离状态,性能安全稳定,运输环节的安全问题能够得到有效解决。三是有利于解决爆破作业环节的安全问题。新的爆破作业模式实行微差起爆方法,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少爆破震动等有害效应,爆破作业环节的安全问题能够得到有效解决。四是有利于企业提高生产率,将会使企业实现更高的经济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