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切实发挥乡村基层组织的调解作用
按照市产改联席会议统一部署,依据《调解
仲裁法》,我委即将印发《成都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纠纷调处办法(试行)》,明确乡镇政府和村民自治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纠纷的基层调解组织。各区(市)县农业部门要切实加强指导,充分发挥基层调解组织的基础作用,依靠基层调解组织加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工作力度,尽量把纠纷解决在当地,把矛盾化解在基层。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部门,要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工作机制;村民自治组织和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要发挥好自治和组织协调作用,依法调处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四、加快建立仲裁委员会和仲裁队伍
各区(市)县要在今年5月底前依法建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具体承担管理仲裁员队伍、受理仲裁案件及指导监督仲裁活动等职责。要参照《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示范章程》(农业部、国家林业局令2010年第2号)制定本区(市)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章程,对组成人员的产生方式及任期、议事规则等作出规定。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在区(市)县政府指导下,由农业、法院、司法、林业、国土等相关方面共同组成,并要吸收有关人民团体代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兼任组成,其中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不得少于组成人员的二分之一。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农业部门,农经管理机构(或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构)承担日常工作。各区(市)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在今年5月底前要依法从符合法定条件的人员中选聘仲裁员,完成仲裁员队伍的组建。
农业部门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要按照形式多样、注重实效的原则对仲裁员进行农村土地承包以及调解仲裁法律、《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农业部、国家林业局令2010年 第1号)以及仲裁程序、仲裁文书等业务技能的培训考核,加快建立一支素质高、业务精的仲裁员队伍。
五、建立健全纠纷仲裁的司法保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