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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稽查执法办法

  (一)部、省领导批转批示要求查处的;
  (二)违法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州(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违法情形涉及两个以上州(市)行政区域的;
  (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的。
  第十三条 根据案件涉及的内容,稽查执法部门可商请有关部门、专家和监察部门共同参与相关稽查工作。
  第十四条 稽查执法人员从事现场稽查执法时不得少于2人,应当向当事人出示《云南省行政执法证》,并有权采取下列方式或者措施:
  (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违规行为;
  (二)约谈当事人,召集或者参加被稽查单位与稽查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向被稽查单位及有关人员调查询问有关隋况,并制作调查笔录;
  (四)查阅、复制和摄录与案件有关的资料,要求被稽查单位提供与稽查有关的资料并做出说明;
  (五)勘查现场,调查、核实情况;
  (六)依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五条 案件调查工作结束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稽查报告。稽查报告一般包括案件基本情况、有关证据、调查结论和处理意见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内容。
  第十六条 对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稽查报告和拟作出的处理意见,稽查执法部门应当会商执法机关法制工作部门、业务部门集体讨论,并报本级机关负责人批准。
  第十七条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稽查执法部门应当送达《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稽查执法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
  第十八条 拟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对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数额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1万元以上数额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3万元以上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稽查执法部门应当给当事人送达《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第十九条 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提出要求听证的,由稽查执法部门负责组织听证,听证主持人由稽查执法部门的非本案调查人员或者本机关法制工作部门的人员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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