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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稽查执法办法

  (五)加强住房城乡建设稽查执法队伍建设,加强对稽查执法人员的培训教育;
  (六)依法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稽查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稽查执法人员应当秉公执法,实事求是,不弄虚作假、不滥用职权;应当廉洁自律,不徇私情,并遵守回避原则;应当保守秘密,不得泄露举报人的信息。
  第七条 稽查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问责或者依法予以处理:
  (一)对被稽查单位的违法违规问题隐匿不报的;
  (二)与被稽查单位串通编造虚假稽查报告的;
  (三)违法干预被稽查单位日常业务活动和经营管理活动,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四)其他影响稽查执法工作和公正执法的行为。
  第八条 稽查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与稽查执法事项有关的文件、合同、协议、报表等资料。
  第九条 被稽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稽查执法人员可向其下发执法告知书,告知法律后果:
  (一)阻挠稽杏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拒绝或者拖延向稽查执法人员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三)销毁、隐匿有关文件、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四)阻碍稽查执法人员进入现场调查取证、登记保存有关证据的;
  (五)其他妨碍稽查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十条 稽查执法部门对案件经研究分析具备立案条件的,提出立案申请,填写《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案件立案审批表》,经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后组织实施稽查。发现案件线索属于其他相关部门职责范围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属于下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职责范围的,批转相应主管部门或者执法部门立案办理。
  第十一条 立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当事人;
  (二)经过初步调查了解,违法违规事实基本清楚;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立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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