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
(第32号)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稽查执法办法》已经2011年2月16日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21次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稽查执法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城乡建设稽查执法工作,加强对住房城乡建设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和《
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稽查工作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城乡建设稽查执法,是指对住房城乡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作出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的活动。
第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稽查执法工作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服务大局,促进和谐的原则。
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稽查执法工作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级住房城乡建没隋查执法工作,已经实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负责;未实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可委托城建监察部门行使相关职能。
第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稽查执法部门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建立稽查执法的相关制度并指导、监督下级住房城乡建没稽查执法工作,规范住房城乡建设稽查执法行为;
(二)牵头组织或者参与住房城乡建设专项执法检查,监督检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贯彻执行情况;
(三)组织对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进行专案稽查并予以处理;
(四)建立并管理稽查执法举报、统计系统,受理投拆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