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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水利科学技术经费筹集与使用管理办法

云南省水利厅公告
(第12号)


  《云南省水利科学技术经费筹集与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2月14日云南省水利厅第一次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云南省水利科学技术经费筹集与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科学技术经费的管理,推动水利科学技术进步和水利科技创新,促进水利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水利部关于加强水利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水利科学技术经费筹集、使用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 建立和完善各级财政投入、企事业单位自筹、银行贷款、社会捐赠和引进外资等多渠道的水利科学技术经费投入体系。
  水利科学技术经费投入应当同我省水利事业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利科学技术的领导,把水利科学技术投入纳入本地区水利发展规划。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逐步加大对水利科学技术的投入力度。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在按规定安排水利科学技术投入的基础上,还应当从下列经费中专项列支水利科学技术经费:
  (一)从农田水利、水土保持等经费中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
  (二)从安排给水利部门的水资源费支出中提取3%的资金;
  (三)从安排给水利部门的水土流失防治费及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中提取4%的资金。
  第六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水利企事业单位增加水利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的投入。
  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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