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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审查签署机关对建设单位报送的相关资料和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过程中,可以征求与水工程有关的下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被征求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审查签署机关提交书面意见。
  第十五条 审查签署机关应当自受理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之日起13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13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建设单位。
  审查过程中,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所需时间、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所需时间以及建设单位按照审查要求对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等申请材料进行修改完善所需时间,不包括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审查签署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告知建设单位。
  第十六条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签署后,出现以下情形的,应重新申请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一)水工程(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未能获得审批(核准、备案)需要重新编制的;
  (二)水工程尚未开工建设,而所依据的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进行了修编,水工程按原签署意见建设则将会对流域造成较大影响的;
  (三)水工程的任务、规模、建设地点或者建设方案等进行修改调整的。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签署后5年内工程未开工建设,或水工程未能获得审批(核准、备案)的,该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自行失效。
  第十七条 上级审查签署机关签署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应当抄送与水工程有关的下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规划同意书,应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规划同意书进行监督。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的2月10日前,向州(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签署情况。州(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的2月20日前,向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签署情况。
  第十八条 审查签署机关应当对其审查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水工程的建设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审查签署机关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进行实地调查,建设单位应当给予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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