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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实施细则

  (一)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建设单位予以补正;
  (三)不属于本级审查签署受理范围的,出具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建设单位向有管理权限的机关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审查签署机关对受理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作出批准的决定,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一)水工程建设规模、任务等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的总体要求或水工程规模、任务等符合审查通过的专题论证报告;
  (二)建设规模等级(别)和标准符合《防洪标准》及其他有关技术和管理规定的要求;
  (三)不影响其他水工程,或者有消除影响的补救措施。
  水工程建设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之一的,审查签署机关应当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下达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不予签署通知书,并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和依据。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可以对水工程的设计方案和管理措施提出有关要求。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提出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前,应按下列要求委托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的编制单位或者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
  大型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的编制单位应具有甲级工程咨询、勘察设计资质;中型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的编制单位应具有乙级或乙级以上工程咨询、勘察设计资质;小型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的编制单位应具有丙级或丙级以上工程咨询、勘察设计资质。
  第十三条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分两类编制。对水工程所在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或防洪规划已经批复的,主要就水工程建设的规划符合性进行分析。对水工程所在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或防洪规划尚未编制或者批复的,水工程的任务、规模与流域综合规划或防洪规划中确定的该工程建设任务、规模有较大调整的,水工程未列入流域综合规划或防洪规划的,应就水工程建设是否符合流域治理、开发、保护的要求或者防洪的要求进行专题论证。
  国家有关部门、流域机构对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编制内容有具体要求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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