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其他河流、湖泊上建设水工程,由省、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规划同意书制度的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下列水工程,除按水利部规定由流域机构负责审查签署的,其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签署:
(一)由省级审批或核准的水工程;
(二)州(市)际边界河流(河段)、湖泊和州(市)际矛盾突出的跨州(市)河流(河段)、湖泊上建设的水工程。
第七条 下列水工程,除按水利部规定由流域机构负责审查签署或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签署的,其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由州(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签署:
(一)由州(市)级审批或核准的水工程;
(二)县际(市、区)边界河流(河段)、湖泊和县际矛盾突出的跨县(市、区)河流(河段)、湖泊上建设的水工程。
第八条 除第五条、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以外,由县(市、区)级审批或核准的水工程,其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签署。
第九条 水工程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向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审查签署机关)提出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表4份;
(二)拟报批(核准、备案)的水工程(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一式4份;只编制项目建议书的水工程,提交拟报批的项目建议书一式4份;
(三)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材料或专题论证报告一式4份;
(四)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不少于8份(含编制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五)水工程建设所依据的文件,包括工程所在河流的综合规划报告、防洪规划报告及审批文件,拟报请审批(核准、备案)的水工程(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的审查意见;
(六)审查签署机关要求的与水工程建设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审查签署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