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水利厅公告
(第14号)
《云南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11年2月 14 日云南省水利厅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云南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工程建设的监管,保障水工程建设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的要求,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上新建、扩建以及改建并调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水工程,是指水库、拦河闸坝、引(调、提)水工程、堤防、水电站(含航运水电枢纽工程)等在江河、湖泊上为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
第三条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是水工程项目立项审批、建设的基本依据和必要条件。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内容,包括对水工程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的意见。
第四条 水工程(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报请审批(核准、备案)时,应当附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只编制项目建议书的水工程,应当在项目建议书报请审批(核准、备案)时附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第五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长江、珠江及其主要一级支流上建设的水工程,省际边界河流(河段)、湖泊上建设的水工程,国际河流(含跨界、边界河流和湖泊)及其主要支流上建设的水工程,其水工程规划同意书按水利部规定(水规计〔2008〕358号、水规计〔2010〕175号)由流域机构负责审查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