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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明确人力资源市场中介服务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明确人力资源市场中介服务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价服〔2011〕86号)


各市、州物价局:

  2008年,我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才交流市场中介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湘价服〔2008〕39号)和《关于规范人力资源市场中介服务价格问题的通知》(湘价服〔2008〕88号),分别就两个市场的服务价格行为予以规范。由于这两个文件的有效期已过,且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劳动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化,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逐步走向整合,正形成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为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价格管理,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根据《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和《湖南省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就人力资源市场中介服务价格有关问题重新明确如下:

  一、执行本通知规定服务价格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单位必须是各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或经其批准成立的,独立执业、依法纳税、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含原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和审批监管的人才市场;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和审批监管的劳动力市场。下同)。凡不具备上述条件的,不得开展人力资源市场中介服务并收取服务费。

  二、从事人力资源市场中介服务,必须坚持自愿委托和服务有偿的原则,与申请人或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并依约提供服务,方可按本通知规定收费。未签订合同(协议)或未履约提供服务的,均不得收费。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收费,也不得降低服务质量收费,更不得借助行政职能强制服务并收费。

  三、从事户籍托管服务,必须具备当地公安部门赋予的托管资格。凡不具备托管资格的,不得收取户籍托管服务费。

  四、人力资源市场中介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

  属公益服务性质或市场化程度不高的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标准由省物价局统一制定(见附表)。各市州物价局可根据当地实际,在省定标准范围内确定具体标准,并切实加强人力资源市场服务价格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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