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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5项重点改革2011年主要任务和工作目标的通知

  (27)加强基本药物市场动态情况监测。密切跟踪了解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对药品流通市场的影响,积极研究解决办法。(责任部门:省商务厅)
  6.全面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建立新的运行机制
  (28)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和医保支付政策,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原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纳入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报销范围。明确有关价格政策,合理制定调整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和医保、新农合支付比例。(责任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
  (29)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落实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专项补助以及经常性收支差额的补助,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实行“收支两条线”。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取消药品加成的基层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及乡村医生进行合理补偿、落实扶持政策。确保补偿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保证其正常运转。各州(市)、县(市、区)对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所需的补助资金进行认真测算,制定完善相应的政府补助方案并全面落实。(牵头部门:省财政厅、卫生厅,配合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30)完善编制管理。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标准的制定工作。创新基层医疗机构编制管理方式,以县(市、区)为单位实行人员编制总量控制、统筹安排、动态调整,确保基层医疗机构编制落实。(牵头部门:省编办,配合部门:省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31)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推动实行定编定岗,全面建立人员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实行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建立绩效考核、优胜劣汰、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完成基层医务人员竞聘上岗工作,结合实际妥善分流安置未聘人员,确保社会稳定。(牵头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部门:省卫生厅、编办、财政厅)
  (32)健全绩效考核机制。根据工作数量、质量和服务对象满意度、居民健康状况改善等指标,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医务人员进行综合量化考核,考核结果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助和医务人员收入水平挂钩。(责任部门:省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33)完善分配激励机制。全面落实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保障基层医务人员合理收入水平不降低。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适当拉开医务人员收入差距,并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有突出贡献的人员重点倾斜,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牵头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部门:省卫生厅、财政厅、人口计生委、监察厅)
  (34)落实乡村医生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等任务的补助政策,落实补助经费,保障村医的合理收入。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将非公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进行合理补偿。(责任部门:省卫生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35)积极争取中央财政以奖代补资金支持,对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给予奖励补助。(牵头部门:省财政厅,配合部门:省发展改革委、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编办)
  (36)完善执业药师制度,零售药店必须按照规定配备执业药师或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为患者提供购药咨询和指导。(责任部门:省卫生厅)
  (三)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7.继续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提升基层服务能力
  (37)完成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任务。使每个县至少有1所县级医院基本达到二级甲等水平,并有1所-3所达标的中心乡镇卫生院,确保全省每个村委会都有卫生室,每个街道都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并为边远地区、山区配置流动巡回医疗服务车。(牵头部门:省发展改革委,配合部门:省卫生厅、财政厅)
  (38)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在整合资源的基础上,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以省为单位建立涵盖基本药物供应使用、居民健康管理、绩效考核等为基本功能的基层医疗卫生管理信息系统,并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衔接,提高基层规范化服务水平。政府重点加强对村卫生室和村医的技术支持,完善乡村一体化管理制度。(牵头部门:省卫生厅,配合部门: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业信息化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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