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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5项重点改革2011年主要任务和工作目标的通知

  扩大新农合“一卡通”实施范围。积极推行新农合“一卡通”,扩大参合农民省内异地住院刷卡结算覆盖面,实行网上在线审核、报销,更大程度方便参合农民报销医药费用。在全省新农合统筹地区实施医疗费用即时结算(结报),患者支付自付医疗费用。(牵头部门:省卫生厅,配合部门:省财政厅)
  (10)加强医疗保险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建立基金运行分析和风险预警制度,控制基金结余,提高使用效率。城镇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当年结余率原则上控制在当年统筹基金收入的15%左右,累计结余原则上控制在6个月-9个月平均支付水平;城镇居民医保统筹基金结余控制在合理水平;新农合统筹基金当年结余率控制在15%以内,累计结余不超过当年统筹基金的25%。基金当期收不抵支的地区采取切实措施确保基金平稳运行。 (牵头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配合部门:省财政厅)
  (11)发挥医疗保障对医疗服务供需双方的引导和对医药费用的制约作用。对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的,在医保支付比例上给予倾斜。改革医疗保险支付方式,大力推行按照人头付费、按照病种付费、总额预付;选择60种左右临床路径明确的疾病开展付费方式改革试点。进一步探索建立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商的谈判机制,发挥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和药品费用的制约作用。(责任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
  (12)研究制定医疗卫生服务保障并网方案。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医保网,探索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医保网和新农合网“三网”并网互联,适时开展试点工作,推动医药卫生“一网通”建设。(牵头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配合部门:省工业信息化委、财政厅、发展改革委、招标采购局)
  (13)加强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的监管。加强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动态管理,完善医疗保险诚信等级评价制度,推行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进一步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服务行为。研究逐步将医保对医疗机构服务的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依法加大对欺诈骗保行为处罚力度。(牵头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配合部门:省财政厅、监察厅)
  (14)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整合利用医疗保险资源。巩固完善城镇居民医保州(市)级统筹制度,城镇职工医保基本实现州(市)级统筹。探索研究省级统筹办法措施。(牵头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部门:省财政厅)
  有条件的地区进-步提高新农合统筹层次,逐步实现新农合州(市)级统筹。(牵头部门:省卫生厅,配合部门:省财政厅)
  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城乡统筹,稳步推进经办管理资源整合。做好各项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政策和管理的衔接,实现信息共享,避免重复参保。(责任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财政厅、民政厅)
  (15)做好城乡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工作。按照医改有关政策,加快推进城镇居民的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工作,进一步拓宽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覆盖范围,2011年争取全省城镇居民纳入大病补充保险统筹范围;积极开展新农合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提高农村居民医疗保障水平。(牵头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配合部门:省财政厅,云南保监局)
  (16)支持商业保险健康发展。积极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月盼。鼓励企业和个人通过参加商业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解决基本医疗保障之外的需求。 (责任部门:云南保监局,省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二)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4.扩大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实现基层全覆盖
  (17)全省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尚未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含村卫生室),必须于2011年6月1日起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责任部门:省发展改革委、卫生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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