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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

  (三)税费政策。严格执行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买卖、经营等环节涉及的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营业税、房产税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减免。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异地安置人防建设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以有偿方式出让的,不计提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土地收益基金、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失地农民养老保障风险准备金以及我省规定在土地出让金中计提的其他各项资金。
  五、积极拓宽投融资渠道
  (一)建立投融资平台。积极探索建立政府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投融资平台,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投融资、建设和运营工作。中央和省补助资金,可作为各地政府注入投融资平台的资本金,提高资信等级,增强投融资平台的融资能力。
  (二)加大金融信贷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各类投融资主体发放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中长期贷款,逐步探索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风险补偿和风险分担机制,引导信贷资金投入。对于资本金足额到位、租金水平合理、实行商业化运作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金融机构应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给予贷款支持。对有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支持。加大与保险资金合作力度,积极引进保险资金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三)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积极引导各类社会资金通过信托、债券、 BT等方式投入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六、强化各项工作措施
  (一)落实工作责任。各级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按照省级统筹协调、州(市)具体负责、县 (市、区)抓好落实的原则,建立目标责任制。省政府每年与各州(市)政府签订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年度目标责任书,明确各州(市)政府的建设任务。各州(市)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细化分解目标任务,全面推进当地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各级政府要做到规划到位、资金到位、供地到位、政策到位,加快进度,确保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保障性安居工程各项任务。
  (二)加强协调配合。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作为牵头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协调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各级发展改革、教育、民族、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管理、农业、林业、审计、国有资产监管、地税、侨务、金融、扶贫、农垦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合作,全力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形成门互联动、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良好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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