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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

  (二)政府主导,多种方式建设保障性住房。由各州(市)政府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可采取多种方式建设保障性住房。一是政府主导建设。继续由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或政府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投融资平台为建设主体,由政府安排和筹措资金建设。各地由政府主导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比例一般应占公共租赁住房总量的50%以上。二是可以按照“政企共建”的方式建设。由政府给予资金补助和优惠政策,企业出土地和配套资金建设。建成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优先向本企业符合条件的职工出租,超出部分由政府安排向社会出租。用工集中的开发区、产业园区和住房困难职工较多、有闲置土地的企业以及乡镇学校、卫生院、计生站的教师和职工周转房可以参照“政企共建”方式建设和管理。三是可以由政府安排优价土地和优惠政策,选择实力强、信誉好的房地产企业建设和经营公共租赁住房。四是城市棚户区和工矿、林区、垦区棚户区改造继续按省下达各地的指标和补助政策实施,确保完成建设任务。五是可以通过市场购买或长期租赁符合条件的商品住房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六是以农户为实施主体,按照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和农户自筹为主、政府补助为辅原则,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城增村减”挂钩试点工作,统筹推进农村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三)实施统一管理。完善保障性住房管理机制,加强对保障性住房准入审核、分配使用等环节的监督管理。一是建立征信系统。逐步建立全省统一的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完善保障性住房档案,强化对保障对象家庭住房、经济状况及其变化情况的动态监测。二是规范准入审核。进一步完善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配租和租后管理制度,健全住房保障、民政、公安、金融机构和社区协作配合的审核机制,加强运营监管,确保配相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正。提高分配效率,保障性住房和配套设施建成完工且具备入住条件的,1个月内必须安排保障对象入住,避免国有资产闲置浪费。三是实行分级定租。对公共租赁住房经营实施统-管理,分级定租,合理确定租金水平。对符合廉租住房供应条件的住户,按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即云政发[2009]145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收取,也可采取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由政府补贴差额的办法;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原则上不得高于同地段同档次市场租金的 80%。具体分级租金标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区分不同保障对象研究制定,并报州(市)政府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备案。全省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制定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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