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部门审查或集体审议后,对检查部门不进户检查意见不予认可的,应启动进户检查程序。
第二十条 对自查对象不按照各级地税稽查局规定的期限和地点,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自查税款、滞纳金,又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执行税务稽查局税收自查缴库决定的,执行部门应及时反馈情况,启动进户检查程序。
第二十一条 自查工作结束后,所有自查工作资料由审理部门归档。
第二十二条 凡自查后启动进户检查或随机抽查的,应当按照《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规定办理。对进户检查或随机抽查查补的税款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处理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订符合本地实际的具体实施意见,并报省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地方税务稽查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税收自查通知书
地税查〔 〕 号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五十四条、第
五十六条规定,我局将你(单位)列为自查对象。请你(单位)对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的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履行情况自查,并于 年 月 日前向我局如实报送《自查报告》及有关资料。
你(单位)如能积极自查,主动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经我局认定自查效果较好的,可不实施进户检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2:
自查报告
纳税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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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识别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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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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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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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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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查所属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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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查
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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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正
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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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负责人:
年 月 日
| 单位负责人:
(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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