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南省地方税务稽查部门组织税收自查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审理部门审查或集体审议后,对检查部门不进户检查意见不予认可的,应启动进户检查程序。

  第二十条 对自查对象不按照各级地税稽查局规定的期限和地点,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自查税款、滞纳金,又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执行税务稽查局税收自查缴库决定的,执行部门应及时反馈情况,启动进户检查程序。

  第二十一条 自查工作结束后,所有自查工作资料由审理部门归档。

  第二十二条 凡自查后启动进户检查或随机抽查的,应当按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规定办理。对进户检查或随机抽查查补的税款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处理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订符合本地实际的具体实施意见,并报省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地方税务稽查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税收自查通知书

  地税查〔  〕  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我局将你(单位)列为自查对象。请你(单位)对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的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履行情况自查,并于  年  月  日前向我局如实报送《自查报告》及有关资料。

  你(单位)如能积极自查,主动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经我局认定自查效果较好的,可不实施进户检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2:
  自查报告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企业类型

 

法定代表人

 

地(住)址

 

自查所属期间

 

 

纠正

措施

 

财务负责人:

 

 

 

年  月  日

单位负责人:

         

 

            (签章)

年  月  日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