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情况表;
8.发放工资薪金及扣缴个人所得税统计表;
9.签订合同统计表;
10.检查部门认为需要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四章 评审约谈
第十三条 检查部门根据自查对象提交的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对其自查的质量进行认真分析和科学评审,形成自查约谈意见。随后3个工作日内组织自查约谈。
第十四条 自查约谈中,税务稽查人员依据评审的基本判断,要求纳税人(企业负责人和财务会计人员)进行说明、举证或补充提供资料。纳税人接受检查部门约谈建议的,经检查部门同意可实施第二次自查。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查部门可不启动进户检查程序:
(一)纳税人完全接受稽查局自查评审的基本判断,承诺依法如期缴纳税款、滞纳金的;
(二)对纳税自查评审中发现的计算、填写错误和政策理解偏差,或存在的疑点问题经自查约谈、举证后认定事实清楚的,纳税人自行补正《自查应补税款报告表》并承诺依法如期缴纳税款、滞纳金的;
(三)自查对象税收违法行为轻微,能主动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且检查部门认为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查部门应启动进户检查程序:
(一)无正当理由拒不开展税收自查,或虽实施自查但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自查报告》且经督促仍不提交的;
(二)纳税人拒绝自查约谈建议或不能在约定的期限内履行约谈承诺,或在约谈中拒不解释稽查人员提出的问题,或对有关问题不能说明清楚的;
(三)纳税人进行了自查,但其未缴、少缴税款数额巨大或税收违法行为情节比较严重,检查部门认为应该给予税务行政处罚的;
(四)检查部门认为需要启动进户检查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对检查部门认为可不启动进户检查程序的纳税户,应实施随机抽查,抽查面一般控制在10%至20%之内。
第五章 审查执行
第十八条 检查部门认为可不启动进户检查程序,又不实施随机抽查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评审意见(内容包括自查评审结论和评审处理建议)提交审理部门审查,审理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必要时报请集体审议,并根据审议情况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九条 审理部门审查或集体审议后,认可检查部门不进户检查意见的,由审理部门根据审查意见制作《税收自查缴库通知书》,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交执行部门送达自查对象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