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八条 检查部门应制订自查提纲,并及时向自查对象送达《税收自查通知书》及相关自查资料,书面告知自查税种、所属年度、自查时限及工作要求。纳税人不愿意自查的,税务稽查部门可直接实施检查。
自查对象的自查时限一般不超过30个工作日。需要延长的,经稽查局同意后可以延长。
第九条 对每一户自查对象,检查部门应明确2人以上进行督促和指导,并指定其中1人主要负责。对自查对象咨询的问题,应当及时给予答复;必要时按照规定向上级机关请示或者向相关部门征询后给予答复。
第十条 检查部门可采取集中召开辅导会、个别具体指导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对自查对象进行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和辅导。
第十一条 自查初期,自查对象应向稽查局检查部门报告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概况、历史沿革、组织架构、股权构成、成员企业(包括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公司)名单、主营和兼营业务、会计核算方法及采用的财务核算软件、经营管理软件等。
第十二条 自查对象应及时完成税收自查,向稽查局检查部门报送《自查报告》、《自查承诺书》和《自查应补税款报告表》,提交相关资料。
(一)《自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税收自查组织实施情况;
2.税收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3.自查补报税款的计税依据、计算过程;
4.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二)《自查承诺书》应承诺以下事项:
1.向税务机关提交的资料真实完整;
2.已对照相关税收政策、自查提纲开展税收自查;
3.除已自查补报的税收违法行为外,不存在其他重大问题;
4.对税务进户检查中由税务检查人员发现的相关年度内的重大税收问题,自查企业和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经办人愿意承担相关责任。
《自查承诺书》由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和经办人签署姓名,加盖单位公章,并签注日期。
(三)应提交的其他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印花税核定征收通知书、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鉴证报告等复印件;
3.国税、地税和审计等行政机关检查结论复印件;
4.各税申报表,已缴地方各税、费统计表(含税票号码、开票时间、所属期间、凭证号码、税种名称、税款金额),减免税批文复印件;
5.不规范票据原始凭证统计表;
6.收入、成本、期间费用、对外投资、应收款、应付款、营业外支出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