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南省地方税务稽查部门组织税收自查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现将《湖南省地方税务稽查部门组织税收自查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税收自查通知书
2.自查报告
3.自查应补税款报告表
4.检查部门评审意见书
5.启动进户检查程序审批表
6.税收自查集体审议情况表
7.税收自查缴库通知书
8.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年至 年已缴地方税费统计表
二○一一年五月六日
湖南省地方税务稽查部门组织税收自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优化税务稽查执法服务,提高税务稽查执法效能,规范税务稽查部门对税收自查的组织管理,依照《
税收征收管理法》、《
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收自查是指税务稽查局根据检查计划,在进户检查前督促纳税人、扣缴人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以下简称纳税人)主动自行查找以前纳税年度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其他涉税事项等方面可能存在的违法问题,并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消除违法后果的特定活动。
第三条 组织税收自查应从对象确定、组织实施、评审约谈、审查执行等程序依次展开。
第四条 组织税收自查应遵循自主自愿、有序指导、查纠并举、宽严相济、科学简化、注重服务的原则。
第二章 对象确定
第五条 除举报、纳税评估移送稽查案件和有关部门交办转办案件等特殊情况外,计划检查、重点税源户检查、税收专项检查等案件均可在实施进户检查前开展税收自查工作。
第六条 组织实施税收自查的对象主要包括:
(一)国家税务总局、省局部署的重点税源税收专项检查的纳税户;
(二)国家税务总局、省局部署的行业税收专项检查,被全省各级地税稽查局纳入检查对象的纳税户;
(三)全省各级地税局确定的年度计划检查的纳税户;
(四)各级地税局认为需要组织自查的纳税户;
第七条 选案部门应结合年度计划检查、专项检查等工作要求,科学确定自查对象,提交稽查局集体研究后,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将有关资料移交检查部门组织自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