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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四)完善退出机制。对保障对象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采取以下方式退出享受的保障性住房。一是按“先租后售”的方式购买原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按国家、省关于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给予相关税费优惠。购买的公共租赁住房原则上不得上市转让交易,但可由直系亲属继承,确需转让的,当转让价格等于或低于原出售价格时,由政府优先回购,当转让价格高于原出售价格时,则政府按出售时的优惠比例从转让收入中收回相应部分房款,出售保障性住房的,不再享有申请和购买保障性住房的资格。二是廉租住房住户收入水平已超出廉租住房保障范围,但不超出公租房保障范围的,住房租金改按公共租赁住房标准收取。三是收入水平超过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的,实行退租或按市场标准收取租金。对提供虚假资料骗购、骗租保障房的,一经查实,立即责令退出,并取消其在5年内申请购买或租赁保障性住房的资格。
  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一)财政政策。在积极争取中央补助资金的同时,今年省级财政对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按10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补助。对各类棚户区改造住房,除中央政府补助资金外,省级财政按云政发〔2009〕145号规定标准给予适当补助。农村保障性安居工程中,拆除重建按10000元/户、加固改造按2000元/户标准予以补助(省级安排计划部分,补助资金由中央和省级财政承担;地方安排计划部分,补助资金由各县、市自筹解决)。除积极争取国家、省、州补助资金外,各县(市)人民政府也要增加财政预算资金安排,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住房公积金增值净收益扣除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余额全部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云政发〔2011〕64号)要求,自2011年起,州、县(市)要从土地出让总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房地产开发税按此前政策提取不低于10%的资金拨入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专户,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放大财政政策效应,各级财政投入的资金(含中央和省的补助资金)可用于直接投资或作为政府资本金注入,也可用于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
  (二)土地政策。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计划指标要实行单列,并做到优先供应、应保尽保。要按照“十二五”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确定的规划和年度计划确定的目标要求,科学编制用地规划,提前落实到具体地块,并办理相应用地手续。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享受成本地价,实行划拨供应,也可以采用协议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和政府储备土地优先安排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对到期未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的县(市),省、州有关部门将停办房地产开发土地供应手续。对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新增建设用地,可免征新增建设用地使用费、征地管理费,具备条件的,征收转用、供应可一并办理。对企业利用存量土地建设保障性住房的,经规划部门将原用途变更为住宅用地后,无需补缴土地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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