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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二)政府主导,多种方式建设保障性住房。各县(市)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九种方式建设保障性住房。一是政府主导建设。由县(市)人民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或政府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投融资平台为建设主体,政府安排和筹措资金建设。各县(市)政府主导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占公共租赁住房总量的50%以上。二是政企共建。即由政府给予资金补助和优惠政策,企业出土地和配套资金建设。建成的公共租赁住房优先向本企业符合条件的职工出租,超出部分由政府安排向社会出租。实施范围主要包括:用工集中的开发区、产业园区和住房困难职工较多、有闲置土地的企业以及乡镇学校、卫生院、计生站的教师和职工周转房建设。三是代建。由政府安排优价土地和优惠政策,选择和扶持实力强、信誉好的房地产企业建设和经营公共租赁住房。四是专建专管。县(市)人民政府可组织和扶持一批专业运营机构从事公共租赁住房的投资、建设和管理,并吸引各类投资主体积极参与。运营机构应按《公司法》有关规定组建,具有法人资格,采取市场化运作,以保本微利为营运目标,着重体现公共服务功能。五是政村共建。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村庄,由集体经济组织在安置房建设时配套建设一批公共租赁住房,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由集体经济组织统建统租。六是购买或租赁。通过市场购买和长期租赁符合条件的商品住房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七是配建。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按住宅总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配建符合标准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配建的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政府按建筑安装成本价回购,配建的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享受有关优惠政策,产权归政府所有。八是城市棚户区和工矿、林区、垦区棚户区改造继续按省下达各地指标和补助政策实施,确保建设任务的完成。九是以农户为实施主体,按照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和农户自筹为主、政府补助为辅原则,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整乡、整村推进试点工作,统筹推进农村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三)实施统一管理。一是建立征信系统,完善保障性住房档案,强化对保障对象家庭住房、经济状况变化情况的动态监测。二是规范准入审核,进一步完善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配租和租后管理制度,健全住房保障、民政、公安、金融机构和社区协作配合的审核机制,加强运营监管,确保配租过程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三是提高分配效率,保障性住房和配套设施建成完工具备入住条件的,1个月内必须安排保障对象入住,避免国有资产闲置浪费。四是实行分级定租,对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定租,合理确定租金水平。对符合廉租住房入住条件的住房,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各县(市)应按《文山州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文政发〔2010〕38号)中廉租住房租金计算方法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原则上不高于同地段同档次市场租金的80%。具体分级租金标准由各县(市)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区分不同保障对象研究制定,并报州人民政府和省、州住建、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全州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实施细则待省出台有关办法后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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