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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拓宽渠道加强农产品销售工作的通知

  三、发展完善订单农业

  鼓励和引导农产品市场流通主体、农产品加工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或农户签订订单,扩大契约收购范围。鼓励批发市场、加工企业、经销商与农产品生产基地挂钩,推动经营企业与产区建立稳定的、长期合作的产销合作机制。

  (一)规范订单运行。要规范订单的形式和内容,包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履约方式、违约处理等有关条文和规定,制定推广一批涉农合同示范文本。要规范合同主体,明确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农民是合同主体,地方政府、部门不能搞包办代替,不能出面签订合同。要规范合同格式和签订程序,在自愿、平等、互惠互利的基础上依法签订合同。

  (二)强化法律意识。合同是联接生产者与市场主体的有效形式。一经签订,双方必须严格履约。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企业都要增强法制观念,认真履约,主张权利,承担责任,维护订单合同的严肃性;司法部门要增强主动服务意识,强化指导培训,规范主体行为,维护合法权益。

  (三)培育壮大订单主体。各地要加快培育壮大一批有竞争优势和带动能力的龙头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流通企业。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扶持,着力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不断提升带动农户的能力,打牢推进农超对接的基础。鼓励同类农产品合作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开展联合与合作,充分发挥集聚效应,形成规模效益,提高均衡供应能力。要发展壮大经纪人队伍,鼓励、组织更多的农民进入流通领域跑订单、找市场、从事农产品营销活动。

  四、严格农产品全程质量管理

  着力完善基础条件,优化品种品质,强化科技支撑,建设一批规模化、集约化的现代农业产业基地。建立产地“准出制”和质量追溯体系,提供安全放心优质农产品。

  (一)构建农业标准体系。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质检部门要以粮油、蔬菜、水果、生猪、家禽、水产品等主导产业为重点,根据产业发展和市场定位,在推广国家及出口标准的基础上,按照产销全程质量有效保障的要求和“查漏补缺”原则,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技术规程和管理规范的制(修)订。健全企业标准,形成适应我省农业产业发展的现代农业标准体系,做到农产品产销全程各环节有标可依。

  (二)强化产销全程监管。以新农村建设为契机,指导和督促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种养大户和农户严格按照标准化要求组织生产,建设一大批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的现代农业产业基地,为市场提供符合标准、数量充裕的农产品,保障市场有效供给。农业、工商、质检等部门要加强农业投入品的经营管理,严禁经营使用高毒禁用农药,确保产地环境符合无公害农产品或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要求。严格实行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认真落实省政府《关于做好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的意见》(川办发〔2010〕2号)的有关规定,没有标识和检测不合格的农产品不得流出产地和进入市场销售,从源头上严把农产品质量关。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及其他农产品加工企业必须按照相关标准要求进行生产、加工;各类超市、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等流通企业必须按照相关标准进行运输、储存、销售,严把农产品加工、流通环节质量关。加快生产、加工、流通、销售环节一体化的农产品质量检测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实现对农产品从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到市场流通各环节的全程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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