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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全民健身条例》的实施意见

  (三)充分发挥群众体育组织作用。国家机关及企事业单位要组织开展工间(前)操和业余健身活动,开展体育锻炼测验、体质测定等活动。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和体育总会、农民体育协会、老年人体育协会等社会体育组织,要结合自身特点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基层文化体育组织、全民健身活动站点、体育俱乐部等群众性体育组织要积极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单项体育协会要将普及推广体育项目和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列工作计划,积极主动地支持和指导全民健身活动。
  (四)切实抓好学校体育工作。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实施意见》(云发[2009]14号),指导和督促各级各类学校按照《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组织好学生体育锻炼工作,认真落实在校学生每天参加体育锻炼1小时的规定,学校每学年要举办1次以上的全校性运动会,有计划地开展符合学生实际的各类体育活动。
  三、加大投入力度,努力改善全民健身设施
  (一)实施“七彩云南全民健身基础设施工程”。从2010年起至“十二五”期间,每年投资1亿元,支持10个县(市、区)建设体育场馆、100个乡(镇)建设灯光球场、1000个村委会(社区)和 1000个边境县30户以上自然村建设篮球场和乒乓球台。各级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对全民健身基础设施投入力度,加快本地全民健身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按照方便群众就近参加健身活动的原则,搞好公共体育设施的规划和till,做到公共体育设施建设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一致,与群众健身需求相适应。对行政区域内的公园、绿地、广场、住宅小区等,各级政府要结合实际,规划建设全民健身活动场地,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实际隋况配置各类健身器材。
  (二)管理和使用好公共体育设施。县级以上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行政区域内公共体育设施的监管工作,保证公共体育设施的正常使用。配置有全民健身器材的公园、绿地、广场、住宅小区的管理单位,负责体育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工作。各级各类学校要落实课余时间和节假日向学生开放体育设施的工作,公办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实现体育资源共享。各级政府对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要给予支持,为学校办理有关责任保险。学校可以根据维持体育设施运营的需要向使用体育设施的公众收取必要的费用。
  (三)认真落实全民健身经费。县级以上政府要按照每年人均不低于0.5元的标准将全民健身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随着本地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对全民健身活动的经费投入。体育彩票公益金主要用于全民健身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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