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全民健身条例》的实施意见
(云政发[2011]61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
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第560号令,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9年10月1日正式施行。这是实施体育大国向体育强国迈进战略目标的重要举措,是人民群众社会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对促进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保障公民健身权益,提高公民身体素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认真贯彻落实条例,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学习宣传,全面提高全民健身意识
条例是我国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全民健身事业发展的专门性行政法规,对全民健身管理机制、全民健身计划、全民健身活动、全民健身保障及法律责任等作了明确规定。条例的制定和施行,是我国全民健身事业法制化、规范化的重要标志,是加快全民健身事业科学发展、建立全民健身长效机制的重要举措,是满足人民群众体育健身需求、促进体育事业协调发展的重要保障。
各地、各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条例的重要意义,深刻领会条例对推进全民健身事业全面发展的积极作用。要把条例的学习宣传作为今后-个时期普法工作的重要内容,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多种形式的学习贯彻活动。通过广泛深入开展条例宣传教育活动,引导社会各界了解条例的基本内容和精神实质,增强公民健身意识,普及科学健身知识,提高全民健身的社会影响力和参与面,在全社会大力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形成崇尚健身的良好氛围。
二、突出云南特色,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一)科学制定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各级政府要将全民健身事业纳入各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科学制定全民健身实施计划,明确新时期全民健身事业发展的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并督促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抓好落实。要按照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启动《
云南省全民健身条例》的修订工作。各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在本级政府任期届满时会同有关部门对全民健身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本级政府报告。
(二)突出特色深入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组织开展“七彩云南全民健身活动示范工程”,鼓励各级政府充分利用体育设施和各种适合开展健身活动的市政设施,开展各具特色的全民健身活动,树立一批全民健身活动示范典型,推动全民健身活动广泛开展。各级政府要定期举办本行政区域的群众性体育比赛。县级以上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在积极推广民族健身操等健身活动的同时,要针对我省民族众多、传统体育项目丰富多彩的特点,注重挖掘、整理、创新和推广各民族传统体育活动,为各族人民提供更多的体育健身项目和健身方法,做到传统特色群众体育活动常年不断、小型多样日常健身活动遍布城乡,打造云南特色全民健身活动晶牌。各地、各部门要组织好一年一度的“全民健身日”活动,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条例宣传和全民健身活动,影响和带动更多的群众参与到体育健身中来。县级以上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全民健身日”组织好免费健身指导、体质监测等服务,各类公共体育设施在“全民健身日”要免费向公众开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