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完善行政学院设置和领导体制,进一步规范行政学院培训班次
(六)省、市(州)人民政府分别设立省、市(州)人民政府行政学院。市(州)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可以在县级人民政府设立市(州)行政学院分院(分校)。
行政学院与其他培训机构合办的,应当依法履行行政学院职责,注重体现行政学院的功能和特色。
(七)行政学院院长由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兼任。行政学院设置常务副院长主持日常工作,常务副院长按同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职领导人员配备。
(八)四川行政学院院务指导委员会为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四川行政学院院务指导委员会由省政府领导同志任主任委员,省政府分工联系副秘书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四川行政学院主要负责同志任副主任委员,成员由省委、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院务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制定行政学院中长期发展规划,协调解决行政学院建设发展的重大问题。
市(州)人民政府可相应设立市(州)行政学院院务指导委员会。
(九)四川行政学院要进一步强化对市(州)行政学院的业务指导。对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行政学院工作的方针政策提出指导性意见;对教学培训、科学研究、决策咨询、开放办学、师资培训、信息化建设等工作提出改进意见;制定科学的工作质量评估体系和办法,与公务员主管部门共同对下级人民政府设立的行政学院进行业务工作评估;对教材编写、学科建设、科研课题立项、合作交流等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加强行政学院之间的工作交流和信息沟通;定期召开全省行政学院院长会议,总结经验,研究工作。
(十)行政学院应当根据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举办各类公务员培训。
行政学院公务员培训的班次主要包括进修班、专题研讨班、任职培训班、初任培训班、师资培训班和涉外培训班等。根据需要可以举办专项业务培训班、知识更新培训班等其他班次。
(十一)四川行政学院公务员培训主体班次、培训对象。
1.进修班。培训对象为各市(州)、县(市、区)、乡(镇)和省政府部门中5年内未参加过《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中发〔2006〕3号)规定的相关培训机构培训的副市(厅)级公务员、县处级公务员和乡(镇)长。
2.专题研讨班。培训对象为各市(州)、县(市、区)和省政府部门分管相应研讨专题工作的市(厅)级公务员、县处级公务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