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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行政学院工作条例》的实施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行政学院工作条例》的实施意见
(川府发〔2011〕13号 二○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行政学院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568号,以下简称《条例》),加强行政学院工作,推进行政学院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充分发挥行政学院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明确行政学院性质、定位和职责

  (一)《条例》是我国第一部加强和规范行政学院工作的行政法规。《条例》的颁布实施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行政学院工作的高度重视,在行政学院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对加强和改进公务员教育培训工作,建设有特色、高水平的行政学院具有重要作用。

  (二)行政学院是培训公务员、培养公共管理人员和政策研究人员、开展社会科学研究和决策咨询的机构,是政府直属单位。行政学院应当发挥公务员教育培训主渠道作用、公共行政理论和政府管理创新研究重要基地作用、政府决策咨询思想库作用。

  (三)行政学院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方向,紧紧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以增强公务员素质和行政能力、提高公共行政管理水平为目标,开展教学培训、科学研究、决策咨询,为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服务,为繁荣哲学社会科学服务,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服务。

  (四)行政学院的主要职责。

  1.培训公务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政策研究人员,承办党委、政府举办的专题研讨班,开展多种形式的委托培训和合作培训。

  2.开展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特别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科学行政、依法行政、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民族宗教等方面的理论和实践问题研究。

  3.开展决策咨询工作,为党委、政府提供决策咨询。

  4.开展与境内外有关机构的合作和交流。

  5.承办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围绕行政学院教学培训目标要求,着力提高学员的综合素质和行政能力,使之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骨干力量和领导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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