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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实施意见


  国土资源部门要制定幼儿园建设用地的优惠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和新农村配套幼儿园的建设用地。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制定和落实幼儿园教职工人事(劳动)管理、工资待遇、社会保障的有关规定,保障幼儿园教职工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评聘政策。

  综治部门要将幼儿园及周边安全管理纳入综治工作范畴,会同公安机关加强对幼儿园的综治工作检查,排查隐患,督促整改。建立由综治部门牵头,教育、公安、卫生等部门参加的综治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健全督导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严格落实责任倒查制度。

  公安部门要建立和落实幼儿园安全工作责任制,加强对幼儿园安全保卫工作的指导、监督,将幼儿园纳入治安保卫重点单位,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负责幼儿园周边治安、交通安全整治,会同教育等部门、加强对幼儿园校车、校车驾驶员的审核和管理。依法严厉打击各类涉园违法犯罪活动,确保幼儿园师生人身财产安全。

  卫生部门负责制定有关幼儿园卫生保健方面的规章制度,监督指导幼儿园食品与饮用水卫生、生长发育监测、疾病预防,落实国家免疫规划等方面的卫生保健工作。

  民政、工商、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加强对幼儿园登记、特种设备(设施)使用等方面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妇联要积极开展对家庭教育的宣传指导,抓好关爱留守儿童、单亲家庭等特殊儿童群体的关爱行动,进一步推进家庭教育工作深入发展。

  残联要积极开展对残疾儿童早期教育的宣传指导。

  充分发挥城乡基层自治组织的作用,建立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和家长共同参与幼儿园管理和监督的机制。

  (二十五)加强督促检查。将学前教育发展情况纳入政府目标考核重要内容,建立健全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和问责机制,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省人民政府对各地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编制和实施情况等进行专项督查,督促检查县级人民政府按规定保障学前教育资金投入。建立学前教育督导检查制度。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把学前教育作为督导重点,加强对地方人民政府责任落实、教师队伍建设、经费投入、安全管理、规范办园等方面的督导检查。县级教育督导部门原则上每年应对所辖区内的幼儿园进行一次专项督导检查;市级教育督导部门原则上在3年内应对所辖县(市、区)学前教育进行一次专项督导检查;省政府教育督导团每年组织对部分地区学前教育专项督导检查。督导评估结果向社会公示,并逐级上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督导部门备查。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宣传和推广先进经验,教育厅要会同相关部门对发展学前教育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学前教育的良好氛围。

  附件:四川省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

  附件
  四川省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和《四川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加快发展我省学前教育事业,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学前教育需求,特制定四川省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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