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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基本药物供货药品样品备案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基本药物供货药品样品备案实施细则的通知
(湘食药监稽〔2011〕13号)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湖南省国家基本药物供货药品样品备案实施细则》已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湖南省国家基本药物供货药品样品备案实施细则

  2、湖南省国家基本药物供货药品样品目录清单

  3、湖南省国家基本药物供货药品样品备案回执

  二○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附件1:
  湖南省国家基本药物供货药品样品备案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本药物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基本药物供货药品样品备案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国家基本药物供货药品样品备案是指基本药物供货企业将供货药品样品目录清单和供货药品样品实物,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备,并将备案样品按要求存放在指定地点的过程。

  第三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总队负责本省辖区内基本药物供货药品样品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监管处负责提供全省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信息,确保基本药物招标采购和备案管理信息的互通共享。

  第五条 省药品检验所负责备案药品样品的贮存、日常养护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督促辖区内基本药物供货企业按本细则要求及时报备。

  第七条 供货企业备案药品的样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数量必须满足法定标准检验的3倍全检量;

  (二)样品包装必须与实际供货药品包装一致;

  (三)样品批号须与首次供货药品批号相一致,如首次供货药品为多批次,可留存一个批次样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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