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重要商品和服务成本调查目录》、《四川省重要商品和服务成本调查点名单》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分批确定并公布。内容主要包括:成本调查品种(规格型号)、被列为成本调查点的经营者名称、调查频率、上报时间、调查表式等。
第六条 成本调查的品种目录、调查表式、指标涵义和调查口径由价格主管部门商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制定。计算机汇总编码由省价格主管部门统一确定。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要商品和服务的成本调查工作,其所属的成本调查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第八条 成本调查点包括从事重要商品(服务)生产、流通、销售等各环节的国有企(事)业、民营(私营)企业、行政机关和其他组织。
第九条 重要商品和服务成本调查主要采取典型调查和抽样调查相结合的方法。以常规调查为基础,以临时性调查和专项调查为补充。根据调查品种性质,分类实行季、半年、年报制度。
第十条 重要商品和服务成本调查步骤。
(一)填表。成本调查点应严格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和统一的表式,根据国家规定的经营者成本核算制度的要求,据实填报,并对所提供成本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二)审核。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成本调查点报送的成本调查资料的准确性、完整性应严格审核,不符合规定的应发回重报。未经审核的成本调查资料,不得向上一级报送。
(三)汇总。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要求对数据进行汇总,对比分析,掌握变化规律,按规定上报、反馈、归档。
第十一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及时反馈汇总信息。
(二)制订成本调查计划,部署和督查本行政区域内的成本调查工作。
(三)具体组织开展成本调查工作,负责成本资料的收集、审核、汇总、上报、归档工作。
(四)研究分析成本变化原因,预测成本变动趋势,形成《成本变化趋势分析报告》。其内容包括:1、成本调查项目基本情况;2、需要反映的问题;3、数据变动原因分析;4、预测成本变动趋势;5、政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