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重要商品和服务成本调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川发改价检〔2011〕623号)
各市、州发展和改革委:
为加强对重要商品和服务成本的动态监管,规范重要商品和服务成本调查行为,现将《四川省重要商品和服务成本调查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1年5月24日
四川省重要商品和服务成本调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要商品和服务成本的动态监管,掌握我省重要商品和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以及行业相关指标的变动情况,提高政府宏观调控和价格决策科学性,规范重要商品和服务成本调查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
四川省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2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建立重要商品成本调查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002号),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重要商品和服务成本调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要商品和服务,是指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采取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确定进行调查的商品和服务。
重要商品和服务成本,是指经营者在持续正常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的总和。其性质为财务成本。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重要商品和服务成本调查,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重要商品和服务生产经营成本进行调查、审核的行政行为。
第五条 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据《四川省重要商品和服务成本调查目录》、《四川省重要商品和服务成本调查点名单》开展成本调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