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立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责任追究制度。从现在开始,省政府将预防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纳入对各级政府经济社会综合评价体系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对工作失职、管理监督不力、不作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三)进一步明确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各级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认真做好监督管理工作。一是要切实负起责任,认真落实“行业主管和监管部门一线把关”职责,进一步建立完善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流程,按照职责分工和工作权限,依法查处非法集资活动。二是要加强对所监管机构和个人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监管。按照监管与市场准入、行业管理挂钩的原则,对需要经过行业特殊许可的机构,由特许部门承担监管职责;无需经过行业特殊许可的机构,由一般市场准入部门、审批注册登记部门和行业主管或监管部门承担监管职责。三是要将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纳入职责范围,建立目标责任制,对工作失职、渎职的进行责任追究。
三、突出重点,形成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合力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总的要求是:以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为着力点,以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和推动案件查处为重点,以建立健全监测预警机制为突破口,加强法规制度建设和宣传教育,逐步建立疏堵并举、惩防结合的综合治理长效机制,全力维护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重点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健全工作机制,切实提高处置工作的水平。各级政府要以健全完善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为契机,切实担负起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职责。要结合各地实际,进一步完善有效的工作机制,形成及时灵敏的信息报送体系、齐抓共管的监测预警体系、准确有效的性质认定体系、稳妥有力的善后处置体系、上下联动的宣传教育体系,切实做到反应灵敏、配合密切、应对有力。
(二)加大监测预警,坚决遏制案件高发势头。各级政府、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建立在本地区、本行业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制度和防范预警体系,指定专门人员,通过建立健全群众举报、媒体监督和定期排查等信息采集渠道,加强日常监管,把好一线关,尽早发现问题,及时作出处理。各级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发现涉嫌非法集资的线索要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积极配合做好查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