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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扩大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结余额使用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扩大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结余额使用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南人社医疗险〔2010〕5号)
各参保单位:
为进一步鼓励参保人员积累个人账户资金,充分发挥个人账户在基本医疗保险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南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南府发〔2001〕26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个人账户资金结余额的支付办法作如下调整:
一、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结余额可以全部用于支付住院起付额和共付段个人自付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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