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项目发生的工程变更,涉及金额5万元以下的,资料须经业主、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现场签字确认;涉及金额5万元以上的工程变更,业主须提前2个工作日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行业主管部门和评审中心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业主应在审核同意后3个工作日内将材料报纪检监察部门以便监督。以上变更的资料应由业主负责收集和存档。
第十九条 达到国家相关法规规定,必须进行建设质量监督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前完成质量监督登记,接受建设质监部门的质量监督。
项目按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工作内容,经业主和监理初验合格,方可向建设质监部门申请竣工验收。经建设质监部门审核相关材料,达到验收条件的,由业主组织参建各方、纪检监察部门进行验收,涉及到交警、绿化等其它部门的还应邀请参加。业主组织通过验收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质量竣工验收备案,未进行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备案的项目不予结算。完成的质量竣工验收备案材料应复印一份报纪检监察部门以便监督。
第二十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6个月内,业主应将项目有关资料移交给经开区档案室以及南宁市城建档案馆(南宁市民乐路10号)。
第二十一条 项目保修期间发生质量问题及质量缺陷的,由业主负责依据合同落实保修责任。
项目保修期满后,由业主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接管单位对项目进行检查,合格后方可正式移交给接管单位。
第五章 工程款拨付与结算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完成招投标工作及合同备案后,由业主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根据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性工程建设项目资金审核拨付暂行规定》的要求,按一定比例分批拨付工程建设资金给业主。
第二十三条 30万元以下工程项目竣工结算资料由业主或评审中心复核后,由业主按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性工程建设项目资金审核拨付暂行规定》办理拨付工程款。
第二十四条 3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结算由评审中心负责审核或对外委托审核。评审中心按有关规定完成审核,将审核结果提交业主后,业主协调承包人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审核结果的复核。在上述时间内未提交复核意见的视为同意,工程款拨付由业主按《财政性工程建设项目资金审核拨付暂行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