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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修改)


  第十八条 项目发生的工程变更,涉及金额5万元以下的,资料须经业主、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现场签字确认;涉及金额5万元以上的工程变更,业主须提前2个工作日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行业主管部门和评审中心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业主应在审核同意后3个工作日内将材料报纪检监察部门以便监督。以上变更的资料应由业主负责收集和存档。

  第十九条 达到国家相关法规规定,必须进行建设质量监督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前完成质量监督登记,接受建设质监部门的质量监督。

  项目按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工作内容,经业主和监理初验合格,方可向建设质监部门申请竣工验收。经建设质监部门审核相关材料,达到验收条件的,由业主组织参建各方、纪检监察部门进行验收,涉及到交警、绿化等其它部门的还应邀请参加。业主组织通过验收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质量竣工验收备案,未进行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备案的项目不予结算。完成的质量竣工验收备案材料应复印一份报纪检监察部门以便监督。

  第二十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6个月内,业主应将项目有关资料移交给经开区档案室以及南宁市城建档案馆(南宁市民乐路10号)。

  第二十一条 项目保修期间发生质量问题及质量缺陷的,由业主负责依据合同落实保修责任。

  项目保修期满后,由业主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接管单位对项目进行检查,合格后方可正式移交给接管单位。

第五章 工程款拨付与结算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完成招投标工作及合同备案后,由业主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根据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性工程建设项目资金审核拨付暂行规定》的要求,按一定比例分批拨付工程建设资金给业主。

  第二十三条 30万元以下工程项目竣工结算资料由业主或评审中心复核后,由业主按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性工程建设项目资金审核拨付暂行规定》办理拨付工程款。

  第二十四条 3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结算由评审中心负责审核或对外委托审核。评审中心按有关规定完成审核,将审核结果提交业主后,业主协调承包人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审核结果的复核。在上述时间内未提交复核意见的视为同意,工程款拨付由业主按《财政性工程建设项目资金审核拨付暂行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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