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由经开区政采中心负责对中标单位公示,在管委会公示栏、经开区网站公示3天。
经开区政采中心在公示期满3个工作日内发布中标通知书。
第三章 合同签订
第十二条 所有使用财政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都应签订合同,以合同作为支付工程款的依据。
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合同以国家颁布的合同范本及招标文件为基础(没有合同范本的由法律顾问把关),由业主编制后报管委会主任审定,经管委会主任同意后方可签订。
其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项目,在中标通知书发出15个工作日内签订;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下项目,在经开区政采中心发出项目发包审核通知书3个工作日内签订。
第十四条 涉及紧急实施和抢险的项目,由于其特殊性和时效性,由现场审定组直接审定价格,定点单位实施,审定价即为结算价。
是否属紧急实施和抢险特殊的项目,由管委会主任确定。
第十五条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下的项目,其合同价款的约定参照南财采管〔2010〕20号文。合同价为编制单位审定的工程招标控制价乘以(1-中标下浮系数)。其中单项合同估算价30万元以下的项目(中标下浮后),合同价即为包干价,根据具体情况由业主或评审中心委托编制单位审核,工程结算报评审中心备案;单项合同估算价30万元以上至2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中标下浮后),实行固定单价包干(即结算单位为财政审定的综合单价乘以(1-中标下浮系数),工程量按实际发生计算,合同价为暂定价,最终结算以评审中心核定为准。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公开招标文件约定的内容签订合同。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实施由业主作为责任单位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现场业主代表是业主单位在指定项目管理上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该项目推进过程中涉及工程项目质量安全、进度、利润、周边关系等一切事宜。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的实地联测、中间验收、现场收方等环节及不办理报建手续的项目验收,由项目业主组织参建各方进行,并做好相关资料的收集和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