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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修改)


  第十一条 由经开区政采中心负责对中标单位公示,在管委会公示栏、经开区网站公示3天。

  经开区政采中心在公示期满3个工作日内发布中标通知书。

第三章 合同签订

  第十二条 所有使用财政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都应签订合同,以合同作为支付工程款的依据。

  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合同以国家颁布的合同范本及招标文件为基础(没有合同范本的由法律顾问把关),由业主编制后报管委会主任审定,经管委会主任同意后方可签订。

  其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项目,在中标通知书发出15个工作日内签订;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下项目,在经开区政采中心发出项目发包审核通知书3个工作日内签订。

  第十四条 涉及紧急实施和抢险的项目,由于其特殊性和时效性,由现场审定组直接审定价格,定点单位实施,审定价即为结算价。

  是否属紧急实施和抢险特殊的项目,由管委会主任确定。

  第十五条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下的项目,其合同价款的约定参照南财采管〔2010〕20号文。合同价为编制单位审定的工程招标控制价乘以(1-中标下浮系数)。其中单项合同估算价30万元以下的项目(中标下浮后),合同价即为包干价,根据具体情况由业主或评审中心委托编制单位审核,工程结算报评审中心备案;单项合同估算价30万元以上至2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中标下浮后),实行固定单价包干(即结算单位为财政审定的综合单价乘以(1-中标下浮系数),工程量按实际发生计算,合同价为暂定价,最终结算以评审中心核定为准。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公开招标文件约定的内容签订合同。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实施由业主作为责任单位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现场业主代表是业主单位在指定项目管理上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该项目推进过程中涉及工程项目质量安全、进度、利润、周边关系等一切事宜。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的实地联测、中间验收、现场收方等环节及不办理报建手续的项目验收,由项目业主组织参建各方进行,并做好相关资料的收集和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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