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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修改)

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经管发〔2010〕261号)


各办局室、各直属企事业单位、那洪街道办事处:

  《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南经管发〔2010〕158号)经管委会研究修改,现重新印发给你们,请按相关要求,认真遵照执行。

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2010年10月22日

  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为规范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财政投资项目建设的投资控制和管理,加快推进项目建设,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经开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由经开区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按此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条 建设项目实行项目业主负责制。

第一章 项目计划及前期工作

  第三条 城市基础设施计划由各职能部门编制,发改、建设、财政等部门审查后报管委会定。

  第四条 各项目业主应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完善各项前期工作。

第二章 项目采购

  第五条 服务类工程项目按以下方式确定承包单位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下的服务类单位,由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经开区政采中心)按不同专业确定2-3家服务单位后由经开区政采中心按循环顺序先后确定服务单位,按专业遵照南财投审〔2008〕30号文规定的标准或开发区财政局制定的统一计价标准计费。原则上服务单位协议期为一年,有不良记录的单位不得参与项目实施。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勘测、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按国家有关规定由项目业主委托经开区政采中心到南宁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标。

  第六条 工程类项目按以下方式确定承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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