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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函[2011]95号)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各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函[2011]9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相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2011年2月1日起,办理税务登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时,不再收取工本费。

  二、各区、县(地区)局应建立好税务登记证件领、发、存等台账,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三、在征管信息系统中操作税务登记证件发放时,收费类型选择为“全免”项,“全免”原因选择为“其他”项。

  四、在做好对纳税人宣传解释工作的同时,应加强与地方税务机关的密切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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