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做好2011年度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备案审查工作的通知
(成农牧〔2011〕9号)
各区(市)县农村发展(城乡一体化)局(统筹委),高新区经发局,各饲料企业:
根据农业部《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和《
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11年度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备案审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备案范围
凡是2010年12月31日前获证企业(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饲料企业审查合格证、动物源性饲料安全卫生合格证)都必须参加年度备案。
二、认真填报备案材料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对应填写《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年度备案报表》(附件1)、《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年度备案表》(附件2)、《饲料生产企业年度备案表》(附件3),并连同生产许可证、安全卫生合格证、审查合格证、企业营业执照、饲料行业特有工种(饲料检验化验员、中央控制室操作工、设备维修工)持证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每类产品型式检验报告或按产品执行标准所有检测指标均为出厂检验项目的企业自检报告(饲料生产企业)、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认证证书(通过体系认证的企业)等材料复印件一式三份和生产许可证、安全卫生合格证、审查合格证、饲料检验化验员职业资格证书原件于2011年3月31日前报所在区(市)县饲料管理部门。
各区(市)县饲料管理部门经审查合格后,于 2011年4月15日前将年度备案审查工作总结和企业的备案材料一式两份报送市农委畜牧兽医处。
三、认真做好审查工作
(一) 各区(市)县饲料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本辖区内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的备案审查工作,结合省畜牧食品局统一印制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检查记录》,加强对辖区内饲料企业的检查力度,检查面要达到100%。对在2010年度被农业部和省局通报存在产品质量问题的饲料企业(见附件4)和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要实行“先查后备”制度,即经过实地检查合格后,方能予以备案。检查的重点:一是生产条件有无变化;二是企业管理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三是产品质量安全控制情况;四是生产记录、原料使用记录、产品出厂检验记录等各项记录记载情况;五是三聚氰胺自检的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监督饲料企业整改并进行跟踪检查;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及时立案并依法予以查处。
(二)对未取得许可或超过许可期限,仍在继续生产的饲料企业,要坚决予以查处,确保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的有效持证率达到100%。
(三)对符合法定注销情形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要及时上报注销申请。上报申请注销材料时,应写明申请注销企业名称、企业持有的仍在有效期内的许可证件号和注销理由。如属于生产条件发生较大改变的,应详细说明其人员、生产场地、生产设备、质量检验和生产环境等方面存在不适于继续进行生产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