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动物疫病防控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的,要严肃处理。
七、监督检查
(一)切实落实免疫责任制。针对免疫工作,逐个环节研究细化责任,层层落实到人。对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不履行强制免疫职责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二)各区﹙市﹚县财政部门要加强疫苗经费监管。
(三)市县兽医部门要加强免疫效果监测,要定期组织免疫效果监测与评价工作,对被抽检的场(厂)、乡(镇)或村存栏家畜(禽)群体抗体合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要尽快进行补免。市农委将根据不同时期的免疫情况组织随机抽检,并通报抽检结果。各区﹙市﹚县兽医主管部门对辖区的动物疫病免疫失败情况要进行调查处理。
(四)加强对调运动物免疫监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检疫证明时,应严格核查调运畜禽的免疫情况,对调出县境的种畜禽或其他非屠宰畜禽,在调运前2周进行一次强化免疫,对调运的种蛋和未达首免日龄的仔畜、雏禽,应标明其供体的免疫情况,未强化免疫或免疫情况不明的禁止调运。
(五)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市农委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督查组要及时掌握所联系区域的免疫工作进展,定期进行督促检查。各地也要加大督查指导力度,确保免疫工作落实到位。
八、其他
各区﹙市﹚县在做好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的同时,要统筹做好新城疫、狂犬病、炭疽、猪Ⅱ型链球菌病、牛副伤寒等其他动物疫病的免疫工作,有关病种的免疫方案按照
农业部《关于做好2009年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工作的通知》(农医发〔2009〕1号)规定执行。
附件:1.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计划
2.口蹄疫免疫计划
3.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免疫计划
4.猪瘟免疫计划
附件1
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计划
一、要求
对所有鸡、水禽(鸭、鹅)和人工饲养的鹌鹑、鸽子等禽只进行高致病性禽流感强制免疫。
对进口国有要求且防疫条件好的出口企业,以及提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途的家禽,报经省级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实施免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