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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强化创建培训。相关市县负责分期对创建单位进行集中培训与技术指导,各创建单位根据要求对基础设施进行改造、对管理措施进行规范。

  (四)实施验收挂牌。市农委根据示范创建验收评分标准和既定程序组织专家现场评审验收,并将验收合格的标准化养殖小区(场)在当地媒体上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市级示范场由成都市农业委员会对外发布并颁发“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成都市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牌证;省级示范场由市农委上报省局,省局根据上报结果组织抽查复核,统一对外发布,并颁发标牌。(放养鸡参照四川省区域性(成都市)地方标准DB510100/T 053-2010《放养鸡饲养技术规范》和《成都市放养鸡标准化试点示范评价细则》进行评审验收)。

  (五)举行现场观摩。市农委组织召开现场会,组织各区(市)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选择有代表性的标准化示范小区(场)进行观摩与交流。各地也要结合示范创建活动的开展,组织形式多样的经验交流会,总结示范创建的成效。

  (六)加强监督管理。市农委组织专家开展督导调研,指导各地开展示范创建活动。各区(市)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设立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活动开展公开、公平、公正;要注重对标准化示范场示范带动过程的监督,建立健全创建活动考核机制,对于确实起不到示范带动的标准化示范小区(场)取消资格。

  各区(市)县要加强对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小区(场)的日常监管与指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等投入品使用,畜禽养殖档案建立和畜禽标识使用实施有效监管,督促标准化示范场切实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从源头上提升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七)推进产业化经营。各区(市)县要通过多种形式,积极推进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小区(场)的产业化经营,鼓励支持标准化示范小区(场)打造自主品牌,与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大中型批发市场和超市等进行合作,促进产销衔接。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农委成立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由畜牧兽医处牵头,市动防总站承办,农委有关处(室)参加。

  (二)加大政策支持。各区(市)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加大项目资金和技术培训投入力度,提高活动的实施效果。

  (三)加强宣传报道。在媒体上公开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的主要内容,引导广大养殖场户积极参与。在报刊杂志等上开辟专栏,报道各地在开展示范创建活动过程中取得的成功经验,引导各地因地制宜,加快推进畜禽养殖标准化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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